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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向您咨询一个问题。 我公司11年接管了小区。供水是由铁路房产生活段负责

律师您好!向您咨询一个问题。 我公司11年接管了小区。供水是由铁路房产生活段负责 律师您好!向您咨询一个问题。
我公司11年接管了小区。供水是由铁路房产生活段负责,当时还和铁路签了个协议,由我公司负责楼内管道维修。去年7月铁路将供水整体交给另一家公司。也就是说原协议主体已经发生了变更,实际上是卖了,他们的交易,既没通知我们,也没有重新跟我们签订协议。2019年1月1号,辽宁省政府发布了《关于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其中第12条规定
“城市供水设施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设施(含水表),
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维护”。
我们需要怎么办?打官司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东海(天津-滨海新区)
提问时间:2019-12-17 10:43
已有6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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