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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高诈骗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咨询

关于两高诈骗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咨询 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此款的善意取得诈骗财物,如果对方取得的是诈骗犯许诺的高额利息,本金跟利息不能形成对价,或者说投入只有10来万元却取得了300来万的高额利息,这样的算不算是善意取得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飞扬的我(河北-保定)
提问时间:2013-03-17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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