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前日出售一套房改房,买方已付全额,过户时因卖方丢失买房时付款的收据,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现在正在全力办理过户,合同上未注明过户办理期限和交房日期。出售房屋时有第三方租卖方的房屋,租期到8月份,当时卖方提出第三方租期到买房再使用此房,现买房以已付款为由,认为钱以交房屋便为他的,私自支配房屋,向第三方收取房租,再让第三方向卖方要回买方收取的房租,请问他这样的行为犯法吗?是否该退回收取的第三方的房租?在卖方应允可以办好过户,并且合同上没有注明过户办理期限和交房日期的情况下,卖方有过错吗?如果有卖方应如何处理?如果买方反悔买房,合同上规定5倍返还房费,那么在过户之前这样的约定还有效力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fengka……(内蒙古-呼和浩特)
提问时间:2010-07-13 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