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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资为名给了别人几万块钱,因为是认识的人,所以没有当场签协议

以投资为名给了别人几万块钱,因为是认识的人,所以没有当场签协议 以投资为名给了别人几万块钱,因为是认识的人,所以没有当场签协议,事后因为种种原因至今为签协议,现在因为个人原因要撤资并拿回钱财,对方各种借口迟迟不给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9-12-02 13:11
已有10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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