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9年后未安置,两个8旬老人即将流落街头
一、首先要找准套用的法律法规
既然是9年前的套房店面应该使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虽然如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失效,已经被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月21日)废止,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由于本案的拆迁是9年前的拆迁,因此肯定是2011年1月21日前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因此肯定要继续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二、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要对被拆迁人补偿的是拆迁人。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因此要对你这个被拆迁人补偿的应该不是乡镇府,也不是市政府,而是想要取得土地的用地单位,应该来说和你签订置换协议对你进行补偿的也应该是这个单位,而不是政府。但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属于当时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监督部门。找准了补偿人和监管人,才能找准维权方案。
三、拆迁人签订协议不履行,属于违约,你可以直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拆迁人与你们签订了置换协议,里面自然约定了什么时候要给你们置换房屋店面,如今肯定已经远远超过了期限,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建议你直接起诉与你签订置换协议的拆迁人,由于不是起诉政府,而是用地单位,往往法院受理这块不会有太大的阻力。
以前你们一直没有起诉,从某种程度上事实上是纵容了他们的违约行为,他们觉得你们好欺负,你们退一步,他们就进一丈。
四、在安置到位之前,你有权要求他们支付过渡费。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如果他们没有给你们安排周转用房,导致你们无家可归的,你们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安置补助费。一般要确保你们租赁同等面积,同地段房屋的租金水平。
五、你们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如果不对该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进行监督,建议考虑如下方式进一步维权:
1、加大对法院的督促立案和审判以及执行力度。
法院如果对于立案,审判一拖再拖的,你们最好找邻市(不要本市,免得不敢仗义执言)的律师多多帮你们促进此案。促进法院办案的速度与公证。
2、考虑引入省级及中央级媒体以及网络媒体的曝光
你们市的媒体就不要找了,不要为难他们,他们不敢曝光的。福建省和中央的媒体应该对“房屋拆迁安置9年不到位,8旬老人无家可归”的新闻素材很感兴趣。
3、请一位敢勇于坚持正义有一定名望的邻市律师。
律师不敢得罪权贵的,不要指望他能维护你的权益,但是最好不要找本市的,因为他们可能有其自身的苦衷,不要我多介绍吧。
4、两位8询老人依法依规到市政府甚至省政府进行上访。
因为老人就是投诉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办事拖拉的行为,直接向省政府上访并非越级上访。但是记得人数不要超过2人,不要有过激行为。相信他们为官的,出于良知也应该考虑下8旬高龄老人的合法权益。
5、有必要到市人大,省人大依法反映。
如今正是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的召开时机,也是你们向人大反映的一个重点时机,这个时候他们可能会更为重视群众的上访问题。
6、如果还有类似被拆迁人未被安置。
希望大家能齐心协力,与拆迁人依法依规进行抗争,本来就是弱势群体,还不团结,那面更加被人欺负。
六、最后,有问题,欢迎追问。
您好!
可以起诉镇政府,要求及时安置,并赔偿经济损失
置换协议是如何约定的?请补充你的问题,否则无法解答;
到法院起诉镇政府。
你好,可以起诉镇政府,要求及时安置,并赔偿经济损失。
如果没有按照“拆迁置换协议”履行,可以起诉开发商或者是拆迁单位;
可以起诉镇政府,要求按协议履行
可以起诉镇政府,要求及时安置,并赔偿经济损失
可以起诉镇政府,要求及时安置,并赔偿经济损失
建议你直接起诉与你签订置换协议的拆迁人
起诉镇政府,要求及时安置,并赔偿经济损失。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我的补充: 2013-03-17 19:43
请尽快请律师介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