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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与乙方曾是夫妻关系,因性格不合后离婚。原有一套房子值98万,后被甲方卖去,但离婚协议书上指明房子

甲方与乙方曾是夫妻关系,因性格不合后离婚。原有一套房子值98万,后被甲方卖去,但离婚协议书上指明房子 甲方与乙方曾是夫妻关系,因性格不合后离婚。原有一套房子值98万,后被甲方卖去,但离婚协议书上指明房子是小孩的(16岁)。甲方说再买一套房。后两人买了一套新房值150万,但甲方是贷款购买的。而由于甲方信用度不高的因素,甲方对乙方说如果不去给甲方担保,甲方就无法偿还房贷了。鉴于当时小孩读初三,为了不影响小孩的学习,乙方同意了。并先后在两家银行给甲方担保。但乙方属于社会底层人员,每月工资只有2000元,当时离婚是也是净身出户,没有存款。之前甲方说贷款由他来付,只是名义是乙方的,现在甲方说无力偿还,让乙方自己解决。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小孩的一切费用由甲方出,乙方负责管理,但19年以来,大部分的费用都是乙方出,甲方只有在小孩要钱的时候才给两三百,一年最多一千。请问现在乙方该怎么做,要打官司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208274……(浙江)
提问时间:2019-11-02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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