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火烧眉毛,倾斜的天秤,法院这样审案让我无言。
火烧眉毛,倾斜的天秤,法院这样审案让我无言。 本人打工者,07年8月1日,公司叫我找几个人为公司的自我改造工程的车间吊顶,说好工价计件。施工过程中叫我代表大家签个合同做个结账依据。我以为是用工合同,后来公司却说和我签的承包合同。公司约定做完指定的几个车间合同就算到期。8月9日,吊顶完工。合同到期。公司未结我们工资。 两月后,公司叫我们再为其新建男女更衣室,隔断等,说做完把原来的账一起结,10月26日完工,没拿到一钱。 11月16日,要我们再为其仓库吊顶再付钱。11月18日,一工友重伤。公司以8月1日的合同作证据说是我承包的。在法院未找本人调查和没让本人上庭的情况下,先后成中院做出2008第171号判决,撤销工伤,成金仲裁委2009第13号仲裁,否定伤者与公司的劳动关系。金牛2009第1963号判决,认定伤者是本人所雇,2010金牛第1437号要本人承担主责。本人所说事实因证据不能推翻原来所判,不能采信。原所有判决本人都未要求上庭,未对所有证据质证,仅公司一面之词就把公司责任推给了我,这合法吗?共和国的法律是这样的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om668……(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0-07-11 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