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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是骗保

这是不是骗保 在2010年01月15日下午13时00分许,第三人叶蔷薇驾驶无号牌宝马WBALM310型(后来知道浙C-0512U)轿车,从市区大南路自北向南方向行经大南路与马鞍池东路交叉路口停止线前路段,与原告驾驶浙C10255号轻便摩托车在等候信号灯放行时,第三人叶蔷薇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右前轮碾压原告左脚部位,造成原告左脚受伤严重住院治疗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浙C27178)轿车冒充肇事车辆,欺骗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原告收集齐全充足证据,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举报,市交警支队一大队在2010年05月26日出具温公交(壹)认字[2010]第B1-008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三人叶蔷薇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
该队在5月26日撤销1月25日的原认定书,重新认定第三人叶驾驶宝马轿车浙C8000D第三人马天行轿车不合事实。第三人叶在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辆发生车祸时,故意破坏现场,原告现场打了110报警,杨芳敏交警到达现场,第三人肇事司机先提供一份(假临时行驶车号牌泸A15367),在知道本人伤情情况下,杨交警没有合对临时行驶车号牌真实性,没有调查取证,现场拍照,而放掉肇事车辆,致使以后肇事车辆被调包。原告收集了足够证据,确认车辆被调包的事实,向交警部门举报成功。
因经办朱煊交警的失职和王景早中队长敷衍,拖延不履行其法定职责,该作为而不作为,侵犯原告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一件本来可以简单的案件却由于一些执法人员的疏忽,怠慢和对工作极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包庇肇事者,知法犯法,甚至有违规的处理方法造成复杂,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损害交警形象。致使原告上访、申诉、举报四个月之久。    
事实证明第三人驾驭司机当时驾驶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辆出交通事故后,因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使事故车辆无法认定的事实。肇事车辆顶替换包后,保险公司估价赔偿损失3万元,原告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举报成功,第三人肇事司机撤销对保险事故的索赔。
第三人车主马天行因提供车辆和车辆证件给第三人肇事司机叶蔷薇,造成顶替换肇事车辆来欺骗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事故发生后提供虚假证明,为他人提供条件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共犯论处。
以上第三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行为恶劣, 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第三人肇事司机叶蔷薇和第三人车主马天行顶替换肇事车辆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azi77……(浙江-温州)
提问时间:2010-07-11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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