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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带走原公司客户,给公司带来损失,算不算犯罪

我带走原公司客户,给公司带来损失,算不算犯罪 我原先在一台资企业上班,从事外贸助理一职,去年年底通过正常程序办理了辞职。双方没有约定离职后不得私自从事与原业务相同或近似的业务。 今年春节过后,从事了与原公司相同的业务,带走部分客户,给公司带来损失,请问这种情况下,原公司告我刑事犯罪是否成立?我的案件,具体定性有哪几种可能?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XCH1……(广东-东莞)
提问时间:2013-03-11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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