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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合同前,违反经济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咨询: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合同前,违反经济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咨询: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合同前,违反经济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证监会规定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禁止委托无取得销售基金业务资格的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活动。违反第三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中国基金业协会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基金管理人明知,不能履约合同能力。主观故意蒙蔽基金投资委托人,隐瞒已存有违法、违规事实真相。在签订基金合同中,欺骗捏造谎言,并承诺:"基金投资人缴款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尽快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若本基金备案失败,基金不成立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不低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结果:基金投资人的投资认购期三个月已到期。基金管理人由于前期主观故意违法违规行为委托募集基金份额。中基协会规定不办理基金备案业务的。故此基金管理人在签订合同前存有无能力完成承诺的"基金备案的的履约合同能力。故意违反了基金投资人的投资意愿。基金认购到期后,基金管理人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最终骗取基金投资人资金1400万元。可认定合同诈骗罪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浙江-宁波)
提问时间:2019-09-29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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