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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文化广州公司报考成人教育学历提升,之后不想读了,不给退费!

在深圳*文化广州公司报考成人教育学历提升,之后不想读了,不给退费! 在深圳*文化广州公司报考成人教育学历提升,之后不想读了,不给退费!

今年7月11日在深圳*文化佛山公司报了湖南科技大学的成人本科,连同我弟弟一起在这报了广州航海学院的成人专科。他们的佛山公司归广州公司管。
九月份,我自己不想报了,打电话给他们退费,他们不给予退费,谎称:“学费已经交到学校那边去了,不给予退费。”我打湖南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去求证,得知“我们今年没在广东招生”,这与*文化所说的“已经交到湖南科技大学那边去”完全背道而驰。这在消费者权益上是否构成欺骗行为?
另一个,缴费之后我要求*文化给我发票,该机构说没有发票,要发票就得交4个点的税,言外之意是逃税漏税?
因为他们的欺骗行为,对我产生严重的不信任感,所以我再一次要求退费,理由是他们对我造成严重的欺骗行为,连同我弟弟的也一起退费。
不出所料,交给教育机构的钱在*文化看来,就等于是他们自己的钱。入了口袋,就拿不出来了。

当时签了一个协议,里面写着:录取概不退费,未录取扣除1000块其余退款。我心想,那就退吧,毕竟是协议,每人扣除一千买个教训。
结果,*文化告之:钱以及交给学校了,不给退款。
说是没有正当理由,不给予退款,*文化课程顾问汤琳告诉我,他们学历部的人会打电话给我,跟我沟通。我与所谓的学历部主任林某沟通(因为后面又出现了一个学历部的主任),她还是忽悠我,我们不能退款,因为钱已经交给学校了。
这是第二次忽悠我钱已经交到学校了。第一次是*文化课程顾问汤琳电话告知我没法退费钱交到学校了,我才去湖南科技大学求证,证实了湖南科技大学19年没有在广东招生这一事实,也求证和领教了,*文化忽悠老实人、欺骗消费者的本质。
在与学历部主任林某沟通中,我直接反馈了“钱已经交到湖南科技大学”去这一骗局,对方尴尬了一会,执意说“每个机构不一样,我们已经跟学校协调交到学校那边去了。”我要求看缴费依据,对方不予理会,说是公司所有员工一直转账过去了,不提供这个缴费的证明给我。(而他们这时候,还在隐瞒湖南科技大学不在广东招生的事实。)
协商不成,*文化汤琳说,她到时候不帮我们报上去网报,就可以了,到时候等成考结束,也就是10月份,就会按照没录取,成绩不通过,扣除1000块这样退款回剩下的费用,我缴费5700,弟弟4700,两人一共10400。我反问,那为什么现在不给我退费,反正都是扣除一千?她回复说是按照公司规矩,要学历部主任签名,财务才会给我退款。我心里恼火,但他们承认退款了,我就想着,那就等十月份吧。
9月份网报时间到了,*文化汤琳说我们没报考,广州公司的人查到我们没报考,要求我们报考,一定要考不过,才能扣除1000块其他退费,否则不予退费。
我们明确说不报考了,对方也明确强调:不是正当理由不予退费。
我想请问,协议里写着:一经录取,概不退款。
问题是,我没去考试,没录取,我也同意赔偿你所谓的服务费、学位定位费一人1000元(其实所谓的服务费,就是发了基本劣质印刷书、给了个平地起账号视频还是没权限观看的、定位费更是搞笑,湖南科技大学不在广东招生,他们竟然给我定位了,而且还收费了。)我同意赔偿*文化这所谓的费用1000元,但*文化人心不足蛇吞象啊。竟然还强硬说:不是正当理由,不予退费。
什么是正当理由,*文化说,你的理由不是理由,我不给你退,这就是法律了??协议明确写着,录取后才概不退款。我没录取,我也没有接受你的服务,也没有去成人本科学校上课,结果竟然推不了款了?

9月14日,*文化再一次打电话过来,这次是另一个电话。说是学历部的主任(不是林),问我说怎么没去网报,我说我早就申请退费了我,我也愿意承担我个人的损失,也即是那一千块。
学历部主任问我原因,我很耐心的给她说,“是你们欺骗在先,我本来就要报的是湖南科技大学,你们也应承了说在广东考,结果你们忽悠我钱已经交了,还是交给一个我报考不了的学校???”她自知理亏,但是言语中对自己公司忽悠、欺骗消费者情况没有反应,只是撇开话题,说“你的是正当理由,公司不能给你报湖南科技大学,可以给你换其他学校。”我执意要求退费。对方说,“你的是正当理由,你的情况符合退费标准,但是你弟弟那边不符合退费标准,他要么报考,要么不予退费。”
???
现在承认我的理由正当了,也指出我弟弟的不符合他们所谓的公司流程了???但是*文化忽略了一点,他们这样欺骗消费者,迷惑消费者的行为,是否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是否已经侵害了我的权益。我给*文化反应,我说“我跟我弟弟是一个消费群体,同时缴费的,你们这么忽悠,让我产生严重的不信任感,我现在要求退款”对方强词夺理,说“一码归一码,你现在是对我们公司有偏见我说啥你都不会听的。”
是有偏见,还有差评,但是这是谁导致,*文化似乎忘记了这点,而且也一直在逃避这点。
我本来就是想着,一人扣一千块自认倒霉,10400元,扣除2000,剩下8400元也好。没想到,我的消费主体本来就应该是学校,而我没有跟我的报考学校有任何来往,反而10400元,像是*文化自己的钱一样,我一个支付方的消费者,反而变成了一个强词夺理,贪小便宜的无良奸商?
我现在想知道,这10400元,是*化的,还是我的钱?
在没有报考学校,而且与学校方面并没有所谓的定位费、服务费,在扣除一千的妥协下,*文化竟然还不满足,还打算乱收费,强买强卖,把10400元,当做自己的钱紧紧拿在口袋里,咬住不放?
我现在想投诉,这是否构成欺骗消费者行为?是否构成诈骗行为?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39028……(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9-09-15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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