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超过一年的工伤赔偿
超过一年的工伤赔偿 我舅舅在一家化工企业工作,2011年5月上班投料期间锅炉发生爆炸,当时舅舅一位同事离爆炸源比较近,受伤严重,舅舅离得稍远,受伤相对轻些。舅舅虽然身体感觉不适,但为了尽快地救同事而且自己当时体表也没有太大伤害所以没有到医院体检和就医。
2012年舅舅觉得身体不对,肺咳嗽时经常疼痛难忍,2012年9月到医院体检,查出肺部有铁块,舅舅自己怀疑是当时爆炸所致。由于法律意识疏忽,他自己也没有想太多去维权(他当时不知道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以为治疗了住院了就没有工资了)。
因为舅舅公司效益不是很好而且公司也知道舅舅的体检状况,决定在2013年2月22日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舅舅续签劳动合同。这才让舅舅担心起来,因为此事故导致舅舅身体情况极差,恐怕离职之后也很难找到工作,而且万一病情严重,医疗问题对于他来说是个巨大的难题(舅舅家在偏远的小山村,经济比较落后,舅妈无工作,两人关系也不好,表弟正在读初中,外婆高血压,常年还需要供养和治疗)。
舅舅告知我这个事情之后我马上联系了当地的劳动部门,但工伤部门以超出时限范围而拒绝受理此案件。但是舅舅确实是因公患病,而且病情去向如何也不确定,公司没有给予相应的补助反而因病没有续签合同,请各位指导一下,给这位无助的农民工指一下方向,帮帮我舅舅,谢谢各位了!!!
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南.方(浙江-衢州)
提问时间:2013-03-04 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