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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

不服省高院的驳回再审裁定送最高检的《行政抗诉申请书》可有不妥恳请各位大咖审阅建议vip

不服省高院的驳回再审裁定送最高检的《行政抗诉申请书》可有不妥恳请各位大咖审阅建议 抗诉申请案由
申请人因县国土局利用未向申请人公开的 “会议纪要”内部文件,将2009年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偿行为作为十年后征收申请人现有合法村民住宅房屋安置补偿行为,不服再审被申请人XX市国土局作出的X国土复决字[2018]第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案,不服湖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7行终1*7号行政判决书、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02行初23号行政判决书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行申3*5号行政裁定书。申请贵院依法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请求
依法撤销(2018)湘07行终1*7号、(2018)湘0*02行初23号行政判决及(2019)湘行申3*5号行政裁定,发回重审并改判如一审诉讼请求。
本案具体事实
申请人的唯一合法村民住宅房屋位于2016年12月的棚改征收拆迁项目范围内需要搬迁,县国土局要征收拆迁申请人的现有住房,却又不愿给予依法拆迁安置补偿,意欲非法剥夺申请人的住房安置资格。申请人追问其原因,县国土局说申请人在2009年的土地征收过程中,曾获得过一套90平方的公寓楼购房计划指标,所以本次征收房屋不予赔偿,即用2009年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偿行为,作为十年后征收申请人房屋的安置补偿行为。事实上2009年给予申请人的90平方公寓楼购房指标,是针对当时征收申请人的2亩承包土地未足额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安置补偿行为,与十年后的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行为无关。是征拆双方根据当年的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和安置方案标准达成的土地征收安置赔偿协议。因此,申请人为弄清事实真相,于2017年9月8日向县国土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申请书,请求依法书面公开2009年对申请人被征地块进行土地房屋征收及安置补偿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批文、安置补偿方案、安置补偿费用发放明细、征地调查确认表及安置补偿协议等)。
2017年12月6日县国土局对申请人出具了一份《答复书》,该答复以申请公开的信息“年代久远,资料保管不善,早已遗失,无法提供”为由拒绝对申请人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至于在征地过程中,涉及你们的问题,政府早已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进行了研究处理,并形成了会议纪要,但该会议纪要属于内部文件且涉及第三方隐私,不便于提供给你们,但你们可亲自到我局进行查阅。”也就是说,所有涉及2009年土地征收的相关文件,包括安置补偿方案及标准、安置补偿费用发放明细、征地调查确认表及安置补偿协议等所有相关法律文件及资料均己全部遗失,唯独征对涉及十年后要征收的申请人现有房屋问题的会议纪要还存在,但属于“内部文件且涉及第三方隐私”无法向你们公开,但可前往查阅。
至此,申请人才知道了有“会议纪要”的存在。根据该“会议纪要”的内容,县国土局作出了以对申请人2009年的征地安置赔偿行为作为十年后征收申请人现有房屋的安置补偿行为。
经查阅该“会议纪要”,申请人认为该“会议纪要”的内容不真实、程序不合法,并有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严重问题,对县国土局依据此内部文件作出的“以十年前给予申请人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偿行为作为十年后征收申请人现有房屋的安置补偿行为”不服,遂于2018年1月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的行政侵权行为发生时间是现在的棚改房屋征收拆迁;作出的具体侵权行政行为是以2009年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偿行为作为十年后征收申请人现有唯一合法村民住房的安置补偿行为。即XX县国土局以当年的征地赔偿对申请人十年后的房屋主张征收权利。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间是XX县国土局作出这一行政行为依据的“会议纪要”内部文件具体内容公开的时间。申请人在2017年12月6日知道该文件内容,在2018年1月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因此,复议申请没有超过复议申请期限。
抗诉请求理由
一、2010年8月16日县国土局对申请人作出的安置补偿行为究竟是对被征土地的安置补偿行为还是对申请人现有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行为,一、二审和再审法院对本案主要事实明显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或错误。
2009年的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征收了申请人2亩承包土地,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承包土地证明》、《地上附着物证明》、《XX路征地付农户土地费花名册》与承包土地证明及卫星坐标图等证据证明,当年领取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标准为30700元/亩,申请人应得的2亩被征土地赔偿款为61400元,根据当年对申请人地里金丝楠木给出的赔偿标准为15800元/亩,即2亩被征土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赔偿共计为31600元;以及申请人及其兄弟两家因政府规划变更后限制的建房建材和基建工程等损失赔偿各五万上下,两家共计获得的赔偿款是20多万元。因征收单位现金补偿不足,只支付了2.1万的征地赔偿款(其余款项被挪作他用、截留、侵吞或私分),后经征拆双方协商,征收单位提出以给予申请人兄弟二人各一套90平方的公寓楼购房计划指标折抵现金的方式予以赔偿其未足额支付的征地损失部分。即用2.1万的现金和两套90平方公寓楼购房计划指标作为征收2亩土地的所有征地损失赔偿。
该公寓楼购房计划指标当时的现金价值为9万元/套,据此申请人被征土地2亩只领取的2.1万的赔偿款加兄弟二人各1套价值9万元的公寓楼购房计划指标,总值正好20万上下,与征收2亩土地的征地损失赔偿刚好等值。因此,申请人及其兄弟在高压威逼和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同意了征收单位提出的上述征地赔偿安置方案。申请人领取和接受了2.1万元的现金赔偿加一套公寓楼购房计划指标,并于2010年8月办理了公寓楼现金购房手续。因为价值对等,申请人并不认为当时的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没有提起行政复议的法律条件,更不知道有《会议纪要》文件的存在。双方的协议达成是基于当时的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和标准。
据此,2010年8月16日申请人获得的90平方公寓楼入住资格,就是对2009年申请人的2亩被征土地的征地损失赔偿。县国土资源局对刘XX作出的安置补偿行为明显是针对上述土地征收损失的安置补偿行为。
本案一、二审和再审法院始终回避对这个问题的事实审理和认定,明显是对案件主要事实认定不清或错误。
正因为XX县国土局意欲利用十年前申请人取得的90平方公寓楼入住资格来征收申请人的现有房屋的理由和依据不足,觉得理亏,担心当年被截留和克扣的土地征收补偿款被曝光,所以,到现在为止也没有强行拆迁申请人的现有房屋,且避而不谈申请人现有房屋拆迁后的安置资格问题。并且在2018年5月5日XX县人民法院(2018)湘0*23行初3号生效的行政判决文书中,明确写有XX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中对申请人的安置资格认定属于超越权限责任范围的认定,申请人才没有对XX县人民法院的(2018)湘07*23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关于申请人现有房屋的拆迁安置资格问题,这个连拆迁责任主体XX县人民政府都没有明确否定,现在却被XX市国土局的一纸复议决定给否定了,并且还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判决和裁定。这样的结果将直接导致申请人一家老小,上至91岁的母亲,下至嗷嗷待哺的一岁小孙女等七口人从此将因为现有房屋被拆迁后得不到依法安置而无家可归、露宿街头,岂不哀哉!
二、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十年前取得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行为时,就知道该安置补偿行为是征对要征收申请人十年后房屋的安置补偿行为的认定是毫无根据的。
县国土局在2010年对申请人作出的安置补偿行为,申请人只知道是针对征收申请人2亩土地作出的安置补偿行为,不知道是针对十年后要拆迁申请人现有房屋作出的安置补偿行为。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均以申请人“领取补偿款的时间是2009年10月13日,办理公寓楼入住手续的时间及补缴超面积房款的时间为2010年8月16日,从而推断申请人最迟在2010年8月16日就知道了X县国土局资源局对其作出的安置补偿行为”。如果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认定的“申请人最迟在2010年8月16日就知道了XX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的安置补偿行为”的结论,是基于对申请人被征2亩土地的安置补偿行为,申请人毫无异议。但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认定的这一“安置补偿行为”是针对申请人现有房屋征收拆迁的安置补偿行为,显然是毫无道理和根据,明显属于主观臆断的推定。
X县国土局在2010年给予申请人的90平方公寓楼购房计划指标明明是基于对2009年征收申请人2亩土地的征地损失作出的安置补偿行为,是基于补偿与被补偿的价值对等关系,XX县国土局当时并没有告知申请人这是对申请人以后房屋征收拆迁给予的安置补偿行为,也并没有在当时对申请人现有唯一合法住宅主张过拆迁权利,XX县国土局的“会议纪要”在申请人接受公寓楼入住资格的时候更没有向申请人公开过该文件的内容,申请人并不知道有该文件的存在。XX县国土局与申请人双方达成的征地补偿协议明确告知的是征对征收申请人的2亩承包土地的安置补偿行为,并不涉及十年后申请人的房屋征收拆迁事宜。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如要认定申请人“最迟于2010年8月16日就知道了XX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的安置补偿行为”是征对十年以后要征收拆迁申请人的现有住房给予的安置补偿行为,其依据从何而来?
不仅如此,从XX县国土资源局在2017年12月6日的《答复书》中可以看到,XX县国土局就该文件对申请人还处于保密的状态,还在以“该纪要属于内部文件且涉及第三方隐私,不便于提供你们”为由没有对申请人公开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是如何判定申请人最迟在2010年8月16日就知道“XX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的安置补偿行为”是基于要在十年后拆迁申请人现有房屋的安置补偿行为呢?
因此,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的认定事实不仅毫无道理,且毫无根据。
三、复议申请没有超过法定期限。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偷换时间概念,时间起点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XX县国土局玩空手套白狼把戏的依据是《XX储备地、XX中路征地拆迁特殊情况处理情况纪要》,该纪要既然在2017年12月6日以前都没有对申请人和社会公开,说明申请人在此之前并不知道有该文件的存在,更不知道XX县国土局2010年8月16日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行为,不是针对当年征收的2亩土地,而是针对申请人十年后的现有住房作出的安置补偿行为。
申请人从XX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12月6日的答复中知道了有“会议纪要”文件的存在,并从文件中发现存在有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后随即于2018年1月8日提起行政复议,明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复议申请并未超过复议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侵权具体行政行为所发生的时间,就是2017年12月6日XX县国土局作出以2010年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偿行为,作为征收十年后申请人现有房屋的安置补偿行为所依据的“会议纪要”这份内部文件具体内容向申请人公开的时间。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以申请人最迟于2010年8月16日就知道的XX县国土局对申请人2亩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偿行为,是“会议纪要”中所指的针对十年后要征收申请人现有房屋的安置补偿行为,明显是在偷换概念。
因此,复议申请没有超过法定有效期。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偷换时间概念,时间起点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四、 “会议纪要”内容不真实,程序不合法,且属于孤证,明显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未对《关心储备地、关心中路征地拆迁特殊情况处理情况纪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属判非所诉、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1, “会议纪要”内容不真实。“会议纪要”称“刘XX、刘X X两兄弟系关心祖籍村民,原经居委会划给他们的宅基地在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因他二人原住房经离婚后判给前妻,属无房户,申请本次给予公寓楼安置。”上述内容严重失实。根据《安置人员资格申请审批表》证明了申请人作为祖籍村民的现有住房是 XX路1529-38号即本次要棚改征收的房屋,始建于1983年前,属于申请人作为村民的唯一合法住宅一直存在,不是无房户。根据X X县人民法院(2000)X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调解书》证明了申请人判给前妻的房产是原告在其它地方置办的一处三层楼房,与棚改要征收的房屋无关。在此可以确定“会议纪要”中关于 “刘 X X因离婚判给前妻属无房户”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内容。申请人既然不属于无房户,自然就不能以无房户的身份申请和享受住房安置资格,事实上申请人在再审提交的新证据中有一份2009年12月24日XX县政府网县长热线的网上回复截图,其内容也是以刘XX不属于无房户,要想在2009年获得住房安置资格必须要拆迁申请人家的现有平房才有资格获取,而刘XX的现有房屋还在,怎么可能在2009年的征地拆迁过程中以无房户确定住房安置资格?因此,“会议纪要”里面的上述内容严重不真实,与事实严重不符,再审法院未对该证据进行审查。
2, “会议纪要”程序不合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第13条的规定: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XX储备地、XX中路征地拆迁特殊情况处理情况纪要》,是政府相关部门以会议纪要形式形成的政府决议和文件,行政机关在依据该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该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第三方权利人履行告知义务。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仅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并且还以该“会议纪要”为内部文件涉及第三方隐私为由,对原告及公众严格保密。没有履行送达和公示义务,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权和财产权,不能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因此该“会议纪要”的程序严重违法,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  “会议纪要”属于孤证,与现有的证据相违背。XX县国土局面对2009年征收申请人的2亩承包土地等大量相关证据,依法应该履行支付申请人及兄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共计20多万元的法定责任义务,除了现有证据已经证明支付给申请人2.1万现金和90平方的公寓楼购房计划指标以外,无法举证已经对申请人给予了依法充分的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XX县国土局在2017年12月6日的答复中以“年代久远、资料保管不善、早已遗失”已明确回答无法提供,不能履行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申请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 X X储备地、X X中路征地拆迁特殊情况处理情况纪要》这份国土局内部文件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提请法院审查的请求,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未对澧县国土局作出以当年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偿行为作为十年后征收申请人现有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文件,及影响案件审理的关键证据《 X X储备地、X X中路征地拆迁特殊情况处理情况纪要》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是审理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五、原判决违反证据裁判原则,事实认定严重错误,判决明显不公!
申请人房屋始建于1980年后,因当年遭遇洪水时要泄洪保县城安全至家园冲毁、房屋垮塌,后由于家境贫困,父母年老体弱多病,无钱请人建房,申请人只好自己起早贪黑、造泥制砖,一砖一瓦亲手修建。建房的那年,申请人只有15岁,还是一个刚刚初中没有毕业的懵懂少年。这间房屋的每块砖瓦都浸透了一个少年稚嫩的血汗,包含了稚嫩少年面对困难坚强不屈的倔强性格,承载了少年及其家人对未来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
时过境迁,经过近四十年的斗转星移,父亲已作古,母亲尚健在已满91岁高龄,申请人早已过天命年之上,夫妻和睦。子女二人,大的已结婚成家,小的还在小学就读,全家人均常年在外打工,不断与命运抗争,想试图通过自身努力来改善其居住环境。
二十多年前申请人本来有翻修新建房屋的机会,一家人通过常年在外辛苦打工赚了一点钱想回家建新房以改善居住条件,并经村委会批准,允许按当时乡村统一规划分配的宅基地上实施建房,但在建房实施过程中,由于城市规划变更,申请人的宅基地及房屋均被纳入到了县城规划控制建房范围内限制建房,致使申请人的房屋在重建过程中被国土局责令强制停建,建房工程半途而废,损失惨重。所有建房建材及基建工程均被遗弃在村规划分配给申请人建房的宅基地上,这块包含有申请人建房建材宅基地在内的2亩承包土地随着2009年的土地征收被彻底灭世。从此,申请人再也无法通过翻修新建房屋来改善居住条件,一家人只好一直居住在1980年后修建的这座老房子里,直到现在。
这些年一切都在变,唯一不变的是申请人的房屋和居住环境。逢年过节回家一家大小近七口人,仍然居住在这个窄小的房子里。
如果说上世纪要衡量农村一家人脱贫的标志是吃饱穿暖,而今天要衡量农村一家人脱贫的标准就是有没有住房,由于规划限制建房,建房被强停以后申请人想通过自身努力打工赚钱自建新房、改善其居住条件的路就被堵死了,现在政府又要征收拆迁申请人的现有房屋并被征收单位编造各种理由,拒绝对申请人一家实施依法安置,非法剥夺申请人一家的住房安置资格,申请人穷尽一切办法包括申请法律救济走法律程序都得不到公平裁切,就是将申请人一家逼上了绝路。
如果说以前作为农民,申请人失去的只是因为贫穷没钱建房导致房子小住房条件差,但至少盖房的宅基地权利还没有完全灭世,申请人只要靠自己勤劳的双手拼命打工赚钱修建住房,就可以改善自身的住房条件摆脱贫困。而现在面临的是房子被征收拆迁、宅基地被永远剥夺后却得不到依法安置而买不起房,就算申请人再努力打工也赶不上因房价上涨、物价上涨的速度,申请人一家将在房屋征收之后终因得不到依法安置将永远做不起房也买不起房,始终摆脱不了露宿街头的窘境。请问法制公平何在?正义公理何在?人间道义何在?天理良心何在?
2009年的承包土地被征收,县政府及征收单位先是以申请人不是拆迁户明确了申请人不享有住房安置资格,后来又因为拒绝全额支付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款而变更为用公寓楼购房计划指标折抵现金来对申请人的征地损失给予补偿,再后来又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背地里炮制了一个所谓的“XX储备地、XX中路征地拆迁特殊情况处理情况纪要”内部文件出来,意欲将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行为变更为是对十年后拆迁申请人房屋的安置补偿行为,如此处心积虑的给申请人设计套路和陷阱其背后的真实目的不就是想以此来侵吞申请人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吗?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唯独三级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对此装聋作哑当睁眼瞎,这样的判决结果不是在帮贪污官员洗白?让其它心怀不正的某些官员效法吗?
因此,原判决违反证据裁判原则,事实认定严重错误,判决明显不公!
申请人本就生活在农村,家境出身贫寒。全家一双儿女含子孙、老人七口之家,其居住房屋面积人平不足5平方。如果本案按照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判决结果,将XX县国土资源局在2010年8月16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安置补偿行为认定为不是针对当年的土地征收实施的安置补偿行为,而是对申请人现有房屋拆迁实施的安置补偿行为,这个判决结果如被地方政府及其征收部门引以为据来强行征收拆迁申请人现有房屋拒绝给予依法拆迁安置的话,申请人全家老少7口一大家从此将沦为无家可归的流民,要流落街头、再无栖身之所,请问,三审法院这样的判决结果如何能体现法制公平和正义?如果真有这么一天,生亦无所望,死亦何所惧,申请人及其全家必定以死相搏。家父曾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志愿军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申请人今带家人为保一席之房屋维权抗贪官,此景何其难堪?
综上所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三十七条的第(六)、(七)及第(十一)项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该依法提出抗诉,支持申请人的抗诉请求,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抗诉申请人:刘XX

附件:
1,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再审申请书1份;
3, 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一份
4, 二审法院判决书1份;
5, 一审法院判决书1份;
6, 驳回复议裁决书1份;
7, 申请人证据、证据清单及说明各1份;
(会议纪要、土地承包证、建房强制限停证明、被征土地地面现状及附着物证明、现有房屋证明、2009年的征地补偿款领取花名册、2009年的县长热线否定申请人当年不具有安置资格的网上公开回复网页截图证明,含二审原告辩论意见一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天马行空20……(广东)
提问时间:2019-08-20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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