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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农村土地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的这部份期限如何得到保护

租赁农村土地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的这部份期限如何得到保护 我准备租赁一块农村土地用于搞种养殖,我与对方约定的租赁期是30年,但现在对方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只剩下13年。按照法律规定我只能得到13年的使用期,超出部分无效。我想问:超出部分的期限我如何确保归属于我,可以在现在的合同中对此进行如下约定吗“合同期限30年,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的这部分期限无条件自动顺延至后续土地承包轮次中继续履行,直至本合同期满,中途不再另签合同”?这样约定是否合法,是否可以确保超出规定的期限在本次签订的合同中就可以得到法律保护而不需续签合同? (我参加了对方组织的全体村民大会,一起讨论确定了合同内容,如果把全体参会人员签字盖手印的会议纪要作为合同附件,是否可以增加"30年期限"的法律效力或保险系数——毕竟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我不愿意中途再搞续签,是因为我的项目投产期比较长,基本上需要10年左右才会收回成本,我担心如果续签村民有可能漫天要价会使我难以承受,而遭受重大损失。)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yzjh1……(四川)
提问时间:2013-03-04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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