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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提供证据法院是否承认的咨询 案件:2019年7月26日
民间借贷纠纷提供证据法院是否承认的咨询 案件:2019年7月26日 民间借贷纠纷提供证据法院是否承认的咨询 案件:2019年7月26日,覃某收到**法院书记员通知,宋某涛诉覃某、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已受理,宋某涛请求法院判令韦某某、覃某偿还宋某涛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3500元,共计53500元(利息从2019年5月计算至2019年11月)。2019年11月后的利息按未偿还本金的月利率1%计算。 起因经过: 经微信好友介绍,称有低息无抵押的贷款可以借,借款人韦某某添加了自称是出借人宋某涛老板的工作人员余某福的微信,2019年5月4日,因急需用钱周转,韦某某约余某福了解办理贷款,于是余某福到韦某某家中称先由韦某某及其爱人覃某提供个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及购房合同复印件给他提交给老板宋某涛审核,审核后余某福称夫妻签字得人民币5万元的借款额度,到手人民币4万元,当天放款需要先扣除人民币1万元的平台服务费,借款人民币4万元分3期还,15天一期,第一期还人民币5千元,第二期还人民币5千元,第三期还人民币5万元,一共需要还人民币6万元。如还了第一期后,提前还只用还本金5万元。 因确实需要钱周转,韦某某决定借这笔钱,随后余某福拿出已打印好的《借款合同》,让韦某某和覃某签字,借款合同上打印着出借人为宋某涛,借款5万元,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9年5月4日至2019年6月19日,并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按月利率1%支付出借人利息。余某福称这个合同的内容不必理会,实际按照借款4万元,每期按时还钱就可以了,如还了第一期后,提前还只用还本金5万元。 签完借款合同,余某福告知宋某涛给韦某某转账,于2019年5月4日15:00:28韦某某收到宋某涛银行转账5万元,收到款项后,余某福称手续费1万元需要去取现金给他,不能转账,于是韦某某叫朋友刘某在楼下接他,打算一起去中国建设银行*将钱取现金给余某福。随后,刘某开着一辆车载着韦某某,余某福开着一辆车,先后到达中国建设银行*,刘某和余某福将车停在银行门口的路边看着韦某某进到建设银行ATM自助取款机取钱,韦某某于2019年5月4日15:10:58-15:14:19分5次,每次取2500元,一共取了12500元现金。取好钱后,韦某某将人民币1万元现金从余某福所开车子的副驾驶窗口递给余某福(这一幕刘某一直从后视镜看到),随后韦某某上了刘某的车将之前借刘某的2000元现金还给了刘某,剩余500元则自己先拿着。 2019年5月19日,余某福微信联系韦某某让还第一期的5000元,并将宋某涛广西北部湾银行的卡号为6223********6809的账户发过来,让韦某某将还款5000元转到这个银行账号,韦某某于2019年5月19日16:13:22按这个账号转了5000元,第一次显示冲正,没转账成功,第二次于2019年5月19日16:31:44按这个账号又转了5000元,这次也是显示冲正,未转账成功。因转了两次都是冲正消费,余某福让韦某某把还款5000元通过微信转给他,此时韦某某之前与余某福联系的个人微信转账额度有限制,随后韦某某用另一个常用的本人微信号加了余某福,于2019年5月19日17:03:23给余某福的微信转了5000元,备注:五万,这是五千利息。 后因韦某某生意失败,剩余的借款无法按时支付,逾期后余某福称要收取违约金,一万块钱逾期一天100元,余某福分别于6月4日(电话)、5日、6日、8日(电话)微信及电话催韦某某还款,并告知韦某某如还不起,将跟老板和杨某辉说,要起诉韦某某,让他要么坐牢要么跑路。 2019年7月26日,覃某收到**法院书记员通知,宋某涛诉覃某、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已受理,宋某涛请求法院判令韦某某、覃某偿还宋某涛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3500元,共计53500元(利息从2019年5月计算至2019年11月)。2019年11月后的利息按未偿还本金的月利率1%计算。 求助:如何让法院认定实际借到的本金为4万元,还有借款当天的手续费1万元是取现金给对方的,没有收据,第一次还款的5000元是微信转账的,有截图,但微信聊天记录已删除,如何能够让法院承认这些已还款的证明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广西-百色)
提问时间:2019-08-07 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