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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大家好,我是一家公司的监事,负责监管财务,我们公司有
各位律师大家好,我是一家公司的监事,负责监管财务,我们公司有 各位律师大家好,我是一家公司的监事,负责监管财务,我们公司有3个股东a49% b50% c1%
a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的钱是以a的私人账户存放的,公司公账为了避税不放钱,2015年到2017年法定代表人得到其他股东口头同意以法人个人名义从公司借走190万元用于私人周转,我在借据的财务小组意见上以及支出单的证明人处签了名,单位负责人批示都是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现在法人不还钱,其他股东也否认口头同意法人借钱,请问这样我会被追究赔偿责任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广东-中山)
提问时间:2019-07-09 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