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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我不小心丢了手机,找到了那个人,报警了,警察说是自己的过失,别人捡到了就找到了那人也没办法强求他还,

我不小心丢了手机,找到了那个人,报警了,警察说是自己的过失,别人捡到了就找到了那人也没办法强求他还, 2月15号晚,在惠州不小心掉了一部IPHONE4S,此部手机是在2012年8月24号购买的,当时花了4380元,当天晚上出去玩坐的士掉了,一下车就发现丢了,但没拿发票,也没记车牌号,当时打第一通电话是能打通,但没接,第二次打就打不通了,就一直关机,2月22号查到有人在用我的手机,并且查到这个人的电话号码,2月23号并在当地警察那里报案,警察告诉我,你这是自己丢的手机,别人捡到了是属于他的,他这行为也不构成犯罪行为,不在法律范畴内,就算帮你找到那人,他不还也没办法了.难道真的是像警察所说那样吗?捡到别人的贵重物品不还,是不用负法律责任吗?求解!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刘小月(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3-02-25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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