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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我的差旅费、招待费和其他与销售相关的费用,经主管领导、部门领导签字,最后经总经理签字,按公司的相关制度只需到财务报销即可,但公司财务却以暂时资金紧张为由不予解决。我欠公司的钱,公司直接从的工资中扣除,而公司欠我的钱却不予解决,在法律上这公平吗?
请问:
    1、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
    2、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属于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吗?
    我的案子仲裁以过了仲裁时效不予受理;一审裁定不属于劳动纠纷的范围;中院裁定维持一审,并说“我和公司属于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也就是说仲裁和法院都不能受理。
  再审的理由和法律根据是什么呢?
  我和公司是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呢?
感觉中院的裁定在混淆法律概念,但就是不懂问题出在哪里?
公司既是强势群体又有公司资源,法官大人又在玩文字游戏,老百姓晕死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aojia……(湖北)
提问时间:2013-02-24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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