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营运的打击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依照法律规定,反对将一次性、 临时性或者短期性提供运输服务或者顺路送人并收取油费 、过路费和过桥费的行为纳入非法营运的范畴 ”,这条没查到直接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