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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2019.2.24发生事故后 认定书我全责,赔付对方维修费医药费(我垫付)我方车辆3

租车,2019.2.24发生事故后 认定书我全责,赔付对方维修费医药费(我垫付)我方车辆3 租车,2019.2.24发生事故后 认定书我全责,赔付对方维修费医药费(我垫付)我方车辆3.11日定损1350元, 本人于3.21日交付相关材料给车辆租凭公司,4.11日租凭公司人员要求提供本人银行卡账号, 本人已提供。4.29日查询银行卡账户发现未到账,致电至租车公司,订单待处理,  5.24再次致电,告知待结算状态,垫付款项至今(6.3日)未到账。请问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追回款项?工商局是否受理此种类型?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广东-佛山)
提问时间:2019-06-0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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