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银行按揭贷款的房子,只办完房产证、土地证,还没办完他项权证,算不算办完权属证书。
银行按揭贷款的房子,只办完房产证、土地证,还没办完他项权证,算不算办完权属证书。 现状: 因为开发商没给办理他项权证书,房产证拿不到手(证件还在房管局手里,证件。经过咨询,房管局称,办理预售房抵押转为现房抵押后,在房产证上标注抵押登记后,房产证才退回购买者个人;银行称,只存他项权证,不存房产证。)。
想法:如果不能办完所有房产证权属书(房产证、土地证、他项权证),可以起诉开发商,请教应该起诉什么?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已于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
3、《物权法》第十七条直接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登记机构有义务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表明房屋权属证书的实质是房屋登记簿记载信息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功能的延伸。
追加问题:损失是什么,要求赔偿的日期到何时合适?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xc815(山东)
提问时间:2010-07-02 0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