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劳务关产生纠纷能否根据劳动法或相关条例要求经济赔偿或补偿
劳务关产生纠纷能否根据劳动法或相关条例要求经济赔偿或补偿 我从事业单位提前退休后和某企业签订了聘用总经理协议书,聘用期3年,确立了劳务关系。报酬为月基本薪资与年终绩效(奖励)薪资两部分。月基本薪资为1万元,预发5千元,年终发放剩余工资(根据完成全年经济指标的比例发放);绩效(奖励)薪资根据全年完成经济指标超额部分按比例发放。可在10个半月后老板在我极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行终止了协议,我要求老板给我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老板分文不给。请问:
我和老板签订的协议属劳务关系,我能否根据劳动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例要求老板给我一定的经济赔偿或补偿?
该企业实行的是单休日,即每星期只休息1天,在协议中也是这样规定的,我也是这样按该企业的规定进行休假的。现在我能否要求企业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双休日用工制度为我进行经济补偿?
我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例如元旦、十一、古尔邦节等)值班,老板并没有给我补休调休或按国家相关规定给我相应的工资,我能否要求老板为我进行补偿?
我的月基本薪资为1万元,只预发了5千元,我能否要求老板补偿我年终应该发放的剩余工资?
我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rgy586(新疆-乌鲁木齐)
提问时间:2013-02-1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