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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为其妻子杨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张某为受益人

张某为其妻子杨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张某为受益人 张某为其妻子杨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杨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杨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杨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问题: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19-05-19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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