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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诉对方利用感情诈骗钱财的有关问题

关于起诉对方利用感情诈骗钱财的有关问题 我被人以假装谈恋爱的方式诈骗了5万多元钱(双方联系了大半年,但实际相处天数仅一个月不到),目前对方已注销手机号等所有联系方式,但我有对方的身份证号码,请问:
1、由于对方是外地人(湖北),目前下落不明(可能在深圳),如果我要起诉对方,是一定要在被告住所地湖北起诉,还是可以在上海直接起诉?
2、被诈骗的5万多钱财中4万元为银行转帐有据可查,剩余为ATM取款、信用卡刷卡等,诉讼请求的金额是按照4万还是5万比较合适?
3、鉴于对方已下落不明,公安机关是否在我报案后可借助身份证号码取得对方最新的联系方式及过往通话记录等证据?对方手机已注销,通话记录还可以保存几个月?
4、这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如果是民事的话,是属于其中的债务追讨吗?我该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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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JamesY……(上海)
提问时间:2013-02-15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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