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问题。
2003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四节第26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现在农村土地被卖,村民理应得到赔偿。因为这个法是03年实施的,现在涉及到赔偿问题。那么这个法的实施日期(03年3月1日)可以对迁出农村的时间做出约束么?也就是说那么同等情况下(迁入到小城镇落户或者迁入到社区的市),只是离开农村时间不一样。2002年走的(未颁布土地承包法时)和2006年走的(土地承包法已实施) , 按照该法,哪一年应得到赔偿?
农村老百姓不容易,望律师解答。给您拜年,谢谢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an079……(辽宁-大连)
提问时间:2013-02-12 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