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香港居民,离婚前男方将名下深圳房产过户给女方,离婚后3个月男方病故
可以依法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中一半份额, 男方子女有权利继承。
可以的
这个已经过户到女方名下,不属于男方财产,其子女没有继承权。
您好,
1. 这个房产是在离婚前过户给女方的,那这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离婚后,男方死亡,男方的继承人都有权对”该房屋男方的份额“享有继承权。
3. 但是,问题在于”男方是否想把房产全部赠送给女方呢“,女方是否有什么证据呢?
4.您可以与我详细商谈一下。
建议去查查离婚协议是否约定房产的归属,如果未做约定,男方的子女可以主张继承
具体要结合离婚协议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