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关于证据持有推定的规定可否扩大使用?
关于证据持有推定的规定可否扩大使用?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我与对方在建设工程的合同之外又接了一些零碎的活,因没有签订合同发生争议,对方否认是我方干的,但是我方有结算单,被告现场负责人的签字,也申请了调去路基资料。我方可否申请法院要求对方出具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否认的是别人所干的?对方如果不能出具证明材料,可否适用上述75条的规定?(注:对方是国有公司,我方为施工队)75条下有个例子是医院不能出具有关病历材料,法院则推定原告主张成立。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hidaf……(北京-海淀区)
提问时间:2010-06-30 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