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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 起 诉 书
     被告人A,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1998年被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09年4月14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0年4月14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B,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经商。犯强奸罪于1997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赌博于2005被公安局处治安拘留五日,因吸毒于1999年强制戒毒六个月,因本案于2009年4月10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0年4月14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C,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因吸毒于2006年被强制戒毒六个月。因本案于2009年4月6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4月16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0年4月15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D,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因本案于2009年4月16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0年4月15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E,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因本案于2009年3月27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4月16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0年4月15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ABCDE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10日晚,被告人DE和张某等人在娱乐会所包厢消费,次日凌晨,因打不开包厢门,张某打了一服务员的巴掌。为此,被告人DE和张某等人和娱乐会所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在冲突中,张某受伤。后民警过来将张某这方打架的几个人带走。被告人A得知其表弟受伤后,便伙同被告人B来到娱乐会所门口,讯问张某的去向未果,便上娱乐会所二楼寻找,被告人CDE也跟随至二楼寻找张某。在二楼,被告人A问服务员为什么将张某打伤,双方便发生争吵。后服务员将一啤酒瓶敲碎后扔向被告人A后便逃离现场。被告人A躲开啤酒瓶后,便持灭火器倒砸二楼走廊的玻璃,被告人BCDE见状也持灭火器参与倒砸二楼走廊两边以及吧台的玻璃,后又到一楼倒砸了客房部的打印机,指示牌,茶几玻璃,墙面等物,被告人ABCDE砸完后走到娱乐会所门口时,被一群男青年持刀追砍,被告人B等人受伤。经鉴定,一楼客房部和二楼走廊被损坏财物鉴定价格人民币5295元,被告人B和张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案发后,本案民事部分已解决。2010年4月10日,14日,16日,被告人BAD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BA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E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吕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2 .。。。 3 .。。。 4.。。。 5.。。。6.。。
7 试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ABCDE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E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AB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现在7月8日就要开庭审理,请问被告人E现在能被取保候审吗,到时候法院会如何判决。
很急,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玻璃夏雪(浙江-温州)
提问时间:2010-06-29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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