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审二审,省高院也再审下了判决,不服想去检查院抗诉,抗诉
这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 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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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中规定:“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应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