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 建设工程债权转让是否有效的咨询
合同只要是自愿签订的,没有违法内容就是有效的,债权转让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3-02-02 09:43
1,该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乙方作为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丙,直接和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通知甲方即可。可以电话通知也可以书面通知,但最好能够书面通知,这样可以保留通知甲方的证据。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所以乙方和丙签订转让协议只要自愿签订的,内容合法就有效,对于这个有效协议需要通知甲,通知甲方后转让才能生效。
2,质保期内保修工作该由谁负责?
对于质保期内的保修工作,乙方作为总包单位还是需要对甲方负责的,基于合同相对性,质保期内的保修工作对于乙方来说是一种后合同义务,即便乙方对质保金的债权转让给了丙,但并不能说明合同义务转移了,债权和合同义务是两码事。
当然,对于这个质保义务也可以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做明确约定,一并转让给丙方,有这个的明确约定就归丙方负责,和乙无关,如果没有这个约定,那么仍然由乙方对甲方承担质保义务。
3,甲若认定该协议无效,会从哪几方面提出无效理由?
如果合同无效,甲方只能从两方面提出,一个是非自愿签订的,有受胁迫的情况,第二个是合同内容违法,所以无效。
4,结算文件上已经明确尾款数额,但由于质保金的特殊性,质保期满尾款不一定是200万。请问这个算具有明确的债权吗?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属于明确的债权,凡事债权必须有确定的数额,其中尾款不一定是200万这个风险也是债权的一部分,你们在合同中对这个风险做个约定即可。假设最后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质保金扣除了30万,甲方只付给丙方170万,那么丙方再另外向乙方追偿30万的债权即可。对于丙方来说,总额是200万就没有问题,也是明确的债权。
5,如果协议有效,如何保证丙的利益?
协议只要自愿签订,没有违法内容就是有效的,丙作为债权的承接人,其利益保护可以主要从两方面入手。
一方面,甲方偿还债务的能力和信誉需要考虑,因为债权的实现是有一定风险的,也许乙方是有偿还能力和偿还信誉的,但甲方没有,所以对于丙方可能要承担甲方无力偿还或者不愿意偿还的风险,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作为债务人,对此债务做出其他担保,比如将甲方名下不动产就此债务办理抵押等,以期将来债权的实现。
另一方面,乙方作为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后,乙方对于甲方的后合同义务还是否需要承担,是否由丙方承接的问题需要考虑。无论上述义务由谁承担,都必须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我个人建议还是在合同中仅仅明确债权转移,对于甲乙双方如质保期等后合同义务,丙方是不必承担责任的,毕竟丙与乙仅仅是债权债务关系,不直接对甲承担责任。这一点也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即可。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一般的,应当有效。
债权转让有效。乙承担维修责任
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是涉及工程保修的内容如果没有经甲方同意的转让是无效的。
1、债权转让有效;
2、质保期内由乙方负责保修;
3、如果乙方不履行质保义务,由甲方保修,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因此乙方转让的债权最后返还时不一定是200万。
转让有效,维修归谁需要看合同约定。 我的补充: 2013-02-01 21:55
质保期内归乙方负责。
您好,我们是专业的建筑工程律师。工程欠款是个老大难问题,其解决必然要耗费大量的精力,贸然采取诉讼方式也会破坏双方的合作关系,因此要综合采取诉讼及非诉讼等多种手段来促使欠款得到及时偿付。根据本律师的建筑法律经验,对于欠款数额较大的三角债、连环欠款也可以尝试采取债权转让方式来变相取得欠款。如果业主或总包单位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材料商、劳务队的欠款,施工企业也可以采取债权转让的方式将自己享有的针对业主或总包单位的债权转让给自己的材料商、劳务队等债务人,来抵消自己的债务,由债务人直接向业主追索欠款,这样一来降低了施工企业的债务压力,二来避免了直接诉讼方式维护了和债务人的良好关系。
您所说的这类问题在建筑领域较为常见,建筑工程涉及的分包人较多,三角债频发,因此以债权转让方式实现债权是个比较好的办法,但是对于建筑工程债权,转让中要特别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一是债权的有效性问题,也就是甲乙双方的债权是否已经确定了呢,从您的叙述看,甲方应当是约定使用“甲供”材料,乙方对此的违约,他们二者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呢?
二是转让债权无法实现的保障性问题。您们获得了转让的债权,但是如果债权无法实现,你们是否还保留了对乙方的追偿权呢?
三是质保金的问题,质保金在工程行业,经常被扣押,而且存在一个质保期的问题,具体期限你们可以看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是质保责任,质保责任原则上是乙方承担,这和债权转让没有关系。
五是由于转让质保金,所以最好说清如果质保金被扣押,乙方应当补足差额
一般对于丙方丁方这些实际施工人,最好的办法是,直接起诉甲方和乙方,要求甲方向你们直接结算即可。法院也有判决支持这种的可能。我们代理过较多这样的案件。另外,保全乙方在甲方的债权也是一个好办法
1、如果转让协议甲方同意,协议有效;2、如果甲方不同意,只是通知甲方,协议无效;3、因为200万质量保证金,不是债权;4、如果甲方同意转让,应该签订“工程质量保证和维修”三方协议;要点是“该工程质量的保修责任、保证金的使用、剩余保证金的处理或者抵债和违约责任”;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是涉及工程保修的内容如果没有经甲方同意则该保修义务转让是无效的。
质保金的数儿如果丙方愿意受偿并已经告知风险的存在,转让有效,但维修的责任乙方仍应该自行承担。
有效。
带上材料咨询
只要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告知甲方,该转让有效。乙依然承担质保义务
债权转让协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