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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介绍人介绍第二介绍人,第二介绍人推荐第三介绍人,然后第三介绍别人给受害者办理信用卡

第一介绍人介绍第二介绍人,第二介绍人推荐第三介绍人,然后第三介绍别人给受害者办理信用卡 第一介绍人介绍第二介绍人,第二介绍人推荐第三介绍人,然后第三介绍别人给受害者办理信用卡,然后以信用卡为由盗窃资金,受害人报案后第三介绍人退回一部分资金,退回资金在第一介绍人身上,但又给第一介绍人借出去了。第一介绍人跟第三介绍人不认识,是第二介绍人介绍的,这种情况第一介绍人是否会被判定为第一为第三介绍人的同伙?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广东-佛山)
提问时间:2019-03-30 18:05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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