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一家企业签订 城合工 合同时缴纳10000元培训费合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对劳动者的培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不过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合同并进过培训后,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用人单位培训费用等损失。
不合理、不合法
对于你介绍的这种已经符合公司用工条件,没必要要培训的,不应当要求你们交纳培训费,就是需要培训,培训费也应当由公司出的
单位招聘员工,不能以服装、培训等名义变相收取费用。而且提供培训,是单位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