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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传真件合同效力问题

传真件合同效力问题 甲方从乙方采购一设备,合同中约定,为缩短订货周期,双方约定可以传真方式发送订单,但是约定“甲方加盖公章并经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传真给乙方,乙方签字盖章后回传甲方后生效。乙方应及时将加盖印章的合同原件发给乙方。“
合同中约定甲方先付款,乙方再发货,但是由于客观原因,甲方未付
款,时隔1年半,乙方将甲方诉诸法院,要求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甲方发给乙方的传真件盖章但未签字,且乙方未将加盖印章的传真件回传甲方。
请问,作为甲方,以为合同不履行就终止了。现乙方提起诉讼,甲方该如何应诉,可否主张合同不成立。(乙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中,传真件合同中加盖其印章了),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sunshi……(山东-济南)
提问时间:2013-01-29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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