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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百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纠纷

重庆百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重庆百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源  总经理
住所地:  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121号
劳动者姓名:***   性别:女   年龄:35  职业:库管员
工作单位:重庆百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104号   电话:139*********
用人单位(何源)为了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及如下目的:
1、 劳动法第9条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收取服装和工具保证金1700元);
2、 劳动法第46、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像劳动者支付(有5年时间);
3、 劳动法第23、24条保密协议,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4、 为了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5、 为了使社会保险关系终止。(一年的费用要求补偿)
为了达到以上目的:
用人单位(何源)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1、 用人单位(何源)严重失职【(劳动法第25条)除本法第22条和23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由于何源与其上级单位的考核违约金(罚款500元)全部由劳动者承担,由于自己管理有问题有失误。规章制度不全有缺陷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全部100%由劳动者承担】;
2、 用人单位(何源)营私舞弊,以欺诈,胁迫,以要告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举报或者检举(同事)别人(没有或不真实)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以达到不可告人的行为。
3、 用人单位(何源)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抓住劳动者工作中有轻微失职或失职事情,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强制或胁迫解除劳动合同;
4、 劳动法第31条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何源经常安排晚上开会,一开就是1-2或3-4小时)从来不支付加班费。安排加班的,也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足劳动者加班费和克扣绩效奖金;
5、 现在是以库房数量有误差为由,出现的无中生有的罚款 9000多元,全部100%由劳动者承担赔偿;(***承担80%赔偿,其他20%由***的同事承担赔偿)
6、 用以上等手段扣除1个月全部工资1500元左右,及全部服装和工具保证金1700元。
                                       
                                                          2010年6月21日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zgzhgn……(重庆-九龙坡)
提问时间:2010-06-22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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