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四年,分居一年,一直都是无性婚姻,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要求还回金器首饰
属于彩礼性质的一般无须返还
不符合法律规定
不符合法律规定
不符合法律规定
不合法
不合理的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金银首饰属于赠与或者一方佩戴物,你要求返还没有依据
办理登记且共同生活过,一般不予返还彩礼,除非婚前彩礼给付造成男方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