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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单位分配给职工的房屋被其他职工抢占,被侵权人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vip

单位分配给职工的房屋被其他职工抢占,被侵权人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 99年房改,单位作为面积补差分配给了赵先生二间平房,属于央企自管公租房,有分配函、入住证、户口,但产权单位却擅自与另一职工签订了承租合同,致使赵先生无权居住。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94年4月25 日发布并实施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二部分“关于公有房屋纠纷受理问题”中的第6条“单位分配给职工的房屋被其他职工抢占,被侵权人向法院起诉的,由民庭受理。”请问:此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可以提起诉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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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194920……(北京)
提问时间:2018-12-02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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