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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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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算赔偿、签订告知书(2018年11月29日前) 
1.核算赔偿、签订告知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相关规定,各单位核算临聘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提前告知每一位临聘人员,并签订《临聘人员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预告知书》和《临聘人员因政策性变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告知通知书》等相关告知书。并经研究,决定于2018年12月31日全面解除或终止现有临聘人员劳动合同关系,并保留部分符合条件且自愿留任的人员采取劳务派遣形式,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继续留任原单位。
(1)对于签订固定期合同到期的人员赔偿补偿情况
对于签订固定期合同2018年12月31日前已到期的人员(含符合留任条件且自愿留任的人员及不符合留任条件、不继续留任的人员),依法解除原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对于签订固定合同到2018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未到期及无固定期合同的人员赔偿情况
①符合留任条件且自愿留任的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相关规定,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依法解除原劳动合同。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由原单位推荐,符合留任条件的人员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的形式继续留任单位。
 ②不符合留任条件的人员或不愿继续留任的人员,解除原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iYua……(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8-11-29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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