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六岁 上周五学校组织跟旅行社一起秋游结果从高处跳下导致手臂下肱骨骨折
根据过错要求赔偿。
你好,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建议及时委托律师
一、关于学校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在本案中,您小孩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是先推定学校对于小孩的伤害是存在过错的,只有在学校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了其已经进了全部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的时候,学校才有可能不承担责任。如果学校不能够提供证据的话,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二、关于旅游公司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般学校与旅行社签订的团体合同,因此,孩子作为旅游者个人是可以向旅行社主张侵权责任的。
另外,您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学校和旅游公司。
如果就赔偿协商不好,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处理。人身损害,除了责任划分还要看按城市标准还是按农村标准计算,还要看被抚养人情况,还看伤残等级等等。。人身损害赔偿一般赔偿包括: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合理的交通费和住宿费、误工费、(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还包括: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等。。。。。
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