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订立的公证书,是否推翻以前订立协议合同,哪个更具法律效力?
订立的公证书,是否推翻以前订立协议合同,哪个更具法律效力? 公正书的权威性和更改的承租合同,哪个更具法律效力?
女方(原告)与男方(被告),现在申请离婚(我替原告咨询),原被告在庭审上确认离婚,现被告居住的房子是原告母亲的房子,是一套承租房,是公产房,原告母亲过世后,口头遗嘱是给原告的姐姐(原告的母亲有三个女儿),但原告姐姐看原告不容易,商议后写了个纸条,有签字及手印,意思是将房产的暂时居住权由原告居住,并更改了产权单位的承租方合同,承租人变成了原告自己,但被告不同意,非要添加他的名字,就找到原告单位,采用一些手段,让当时办事员,在承租合同上将被告的名字添加上去,承租合同上很明显是“字压章”,意思就是被告的名字是后添加上去的;因为过去的承租合同上名字都是手写的,被告手中保存的是具有原被告两个人名字的承租合同!原告早就知道此事,但为了过好日子,没有将此事较真!现原告与被告离婚,为了避免纠纷,就在离婚前一年,原告等姐妹三人,商议后,通过用公正的方式,将房产的承租权转给原告姐姐名下(按照原告母亲的口头遗嘱),并有正式的公证书,且还有公产房单位根据公证书,变更的承租合同!问:1.被告持有的承租合同(字压章方式添加的名字)是否有效,房子是否有他一半?2.原告等姐妹三人协商,订立的公正书,将房产变更到原告姐姐名下,是否有效?且还有产权单位出具的新的承租合同(变更到原告姐姐名下),是否可以将被告手中承租合同作废?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wek19……(天津-汉沽区)
提问时间:2018-11-09 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