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败诉方申请再审,胜诉方可否提出超出一审、二审范围的新请求吗?
败诉方申请再审,胜诉方可否提出超出一审、二审范围的新请求吗? 在遗产继承案中,本人(原告)一审、终审胜诉,现被告向高院提出申诉并已立案,近期开庭。一审我方未提出上诉,高院庭审时我方能否依据事实提出新的请求?
具体事实如下:2010年,家母把自己居住的公产房通过“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以置换方式转移承租权至我的一个哥哥名下,置换费为28万元,一审认为这笔款项属家母生前的债权,按遗产进行了裁决。对于我方提出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是《津房置换协议书》中对于甲方腾空并交付房屋、乙方支付置换费的时间未予约定。但该协议规定:“甲方逾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缴纳违约金千分之三:甲方交付房屋后,乙方支付置换费每逾期一日缴纳千分之三违约金”。家母于2017年10月去世,所住房屋腾空并由被告使用。
一·请问,家母去世后,房屋已由被告所有和使用,是否等同于已经交付房屋给被告?二·如等同于甲方已经交付房屋,我们能否在高院庭审中提出要求被告(乙方)支付置换费的违约金? 三·还是以新的案由到一审法院重新申请立案? 望不吝赐教,谨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智空子(天津)
提问时间:2018-10-27 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