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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想咨询一下法律问题,我在2011年买辽宁瓦房店市的一个没有产权的阁楼

律师,您好!想咨询一下法律问题,我在2011年买辽宁瓦房店市的一个没有产权的阁楼 律师,您好!想咨询一下法律问题,我在2011年买辽宁瓦房店市的一个没有产权的阁楼,购房合同约定:该阁楼储藏室的水.电,暖气,煤气的开通使用由乙方自行办理并负担费用。由于一直没有使用也没去开通,今年想使用开通,被暖气公司告知需要补交2年的取暖费才可以开通,而且.《辽宁供暖条例》和大连供暖条例中规定供暖面积净高2.2米以下按60%收取,供暖公司也拒绝按条例执行。想咨询如下问题:1、补缴2年取暖费是否合理?2、咨询瓦市供暖办说条例界定不清,没有指明瓦市,所以无法参照执行,是否这个被承包的供暖公司可以不依照国家条例收款。感谢您能帮忙解答,万分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辽宁-大连)
提问时间:2018-10-26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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