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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租房退扣押金问题

租房退扣押金问题 房屋租赁到期退押金时,有两笔扣款我不认同,我不知道合同约定的两条内容是否合法。
1.我承租房屋于9月18日到期,因之前与公司沟通问题,造成19日搬离,且就房屋交还事项与租房公司进行签字确认。
然该公司以退房晚一天为由,预扣除一千元押金。
依据的合同条款是“第七条 租赁期间,各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有特殊情况,提出方应提前叁拾天通知丙方,并支付两个月租金补偿给丙方。” 解释为我晚退房一天为违约,按违约应当扣租金200%,公司“请情面”扣我一千算少的。
2.补充协议第三条,房租必须提前30天到丙方公司交纳,延迟交款,每天加收滞纳金300元。    承租期间有两次合同约定付款日期18日转款,实为19日转款的情况,要扣除我押金600元。
以上两款扣押金是否合理、合法?
且这两条约定金额是否超出国家相关规定?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readic……(北京-丰台区)
提问时间:2018-10-16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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