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
向银行借贷
向银行借贷 1998年5月,兴业公司为获取资金,与恒发公司商定采用签发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承兑汇票向某银行申请贴现的办法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人民币80万元,并约定一经贴现,兴业公司分得50万元,恒发公司分得30万元。
7月15日,恒发公司签发并承兑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收款人为兴业公司,到期日为1999年1月15日。
7月21日,兴业公司持该汇票到某银行申请贴现。该银行于当日将80万元(扣除贴现利息)付给兴业公司。7月底,恒发公司按双方的约定,从兴业公司划款30万元。
1999年1月15日,某银行将已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恒发公司办理托收,恒发公司以其存款不足为由退票。该银行即对两被告行使追索权,1999年1月底,恒发公司还款20万元。此后,恒发公司便以兴业公司占用50万元为由,拒绝承担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兴业公司则认为应由恒发公司承担该票据责任,拒绝付款。某银行多次催收无效,遂诉至法院。
如果你是法官,应该如何判断?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200868(广东)
提问时间:2010-06-13 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