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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

抗诉的再审裁定书是否一定要写明中止原判定的执行

抗诉的再审裁定书是否一定要写明中止原判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但我有一个抗诉的再审裁定书不写明中止原裁定的执行;是否不合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xcvbn……(广东-茂名)
提问时间:2018-09-22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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