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求助,虚假出资案例
求助,虚假出资案例 虚假出资案例2:
甲电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乙公司欠甲公司电脑货款共计200万元,甲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判甲公司胜诉。
判决生效后,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此时乙公司已无财产可以执行,法院裁定本案中止执行。中止执行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财产情况和注册登记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经查,乙公司是由李某、王某、黄某三人共同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50万元。其中李某以现金出资50万;王某以自购的宝马车一辆,经评估作价45万元作为出资;黄某以自己的一套商品房,经评估作价55万作为出资。三个股东的出资除了李某的现金出资到位外,王某的汽车并未过户到乙公司的名下,现仍在使用;黄某的商品房也未过户到乙公司的名下,现在自己使用。甲公司了解到这些情况后,遂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追加王某、黄某为被执行人,在其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企业自身的财产,是其对外债务的一般担保,也是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实,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因此,人民法院裁定追加王某与黄某为被执行人是正确的。
作业还有四个选项呢,这马虎的……
1. 汽车不过户,付现金;房屋不过户,付现金
2. 汽车不过户,付现金;房屋过户。
3. 汽车过户;房屋不过户,付现金。
4. 汽车和房屋全部过户。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y_96(上海-虹口区)
提问时间:2012-12-20 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