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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条件是否符合江苏省二胎生育条例的规定

我们的条件是否符合江苏省二胎生育条例的规定 您好!我老公是独子,我有个弟弟,我的户籍是95年上学转出去的,咨询了当地计生办说96年参与土地分配的就可以办理。我们家的情况如下:93年在城郊结合部买地建了房,户籍也从原住址迁出,但新的社区没有给我们分田地,我们种了当地其他农户的一块地。
我在网上看到计生条列中关于农村居民的一则解释如下“第一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农村居民的规定适用于本解释。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农村居民:
(一)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在所在村依法承包农村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或依法具有承包农村土地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我们家96年后虽然没有承包土地,但依然种了别人的地,只是没有土地承包证,我觉得应该属于“依法具有承包农村土地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请问我们的条件是否符合江苏省二胎生育条例的规定?感谢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mz_am……(江苏-镇江)
提问时间:2012-12-20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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