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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我2010年7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加班费按照天津市最低标准为基数发放

我2010年7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加班费按照天津市最低标准为基数发放 我2010年7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加班费按照天津市最低标准为基数发放,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基数,2018年7月10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有了明确规定基数是天津最低标准发放,有标准工时制变更为综合工时制,请问之前8年加班费未足额发放部分可以追回吗,能追回多长时间?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天津)
提问时间:2018-09-01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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