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政府的两个"必须"-------是否合法.合规???
县政府所作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最低机关为由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依据《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即:县政府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具体的解决方法:进行行政诉讼,或者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其对下级政府错误文件做出更正或者直接撤销。
东源政府的政策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我是黄村人(咨询QQ403274213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