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问题请您指导,谢谢:
我祖父生前为副县级领导干部,1998年我祖父根据国家、省市的房改政策,根据我祖父的职称、职务级别、工龄等,购得单位的房改房一套。我叔叔当时负责该房屋的建设(从别的单位借调来),我爷爷奶奶有三个子女(我父亲、我姑姑和我叔叔),我叔叔和我爷爷奶奶关系长期不好。我爷爷因重病遗嘱没有写完,但是表示了房子是我爷爷自己的,要对子女平均分配。在2011年置办我爷爷的后事之后,在商量遗产的分配问题时,突然发现领导干部的房改房产权证上共有人一栏居然有我叔叔的名字,现在初步查明:1申请表为我叔叔自己填写,带我爷爷摁手印,2房改部门没有审核,3申请没有身份证,4领证为我叔叔领证。也就是说整个办证过程,程序实体违法,现在打了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我们申请暂停,想进行行政诉讼,法官念及亲情多次想让我爸爸姑姑,我叔叔调解,但是我叔叔态度恶劣,我们坚持行政官司。请问我爸爸和我姑姑起诉撤销我叔叔的房产共有人登记,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但是案子的关键是我爷爷见过房产证,但是没有提起诉讼,但是遗嘱却写的是三个子女平均分配,请问我姑姑和爸爸还能否提起诉讼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angd……(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12-12-14 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