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转业后工龄如何计算?
关于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是否计入工龄的问题
1961年8月14日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革命军人不论是由部队直接转入或者是复员(包括回乡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转入企业工作的,他们的军龄都应计算为本企业工龄。但在离开部队后至参加工作前的在乡期间,不得计算为工龄”。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1月1日废止)第十五条规定:“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1993年7月2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发布并实施《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
2001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并实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
2002年1月2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规定,确认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基于上述规定分析,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工龄,国家几十年来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应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军人在公司的工龄。
就你的案件而言,你把这些规定拿给公司看看,公司应该不会有什么狡辩了。